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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時間較早,與新的上位法規定重覆、依據消失
  本報訊 (記者 劉宇)從11月28日起,我省有8部地方性法規廢止,並有11部地方性法規根據實際情況,打包進行了部分修改。這是記者從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獲悉的。此次廢止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規是我省集中清理地方性法規的積極成果。
  這8部廢止的地方性法規制定時間較早,最早的制定於1986年,多數為上世紀90年代的法規,均存在與新的上位法規定重覆、依據消失、甚至不一致的現象。因此,予以廢止。比如:《山西省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組織通則》,國家的上位法 《組織法》中,已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權等作出相關規定,該法規已經沒有繼續施行的必要。再如:《山西省個體經營戶和私營企業管理條例》的立法依據是《城鄉個體戶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2011年國務院出台《個體工商戶條例》,同時廢止原有暫行條例,我省的條例制定依據消失。《山西省焦化產業管理條例》的廢止是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廢止了煤炭生產許可證制度和煤炭經營資格證制度,該條例設立的焦炭經營許可審批等已不適應當前形勢要求。
  而11部作出部分修改的法規於我省而言,仍然有存在的積極意義,但是,一些條款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和要求相比,已存在明顯的不適應、不一致、不協調等問題,有的條款與新的上位法要求存在偏差,需要進行修改。具體的修改內容,本報還將詳細公佈。
  (原標題:我省廢止八部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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