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新聞 時間: 2014-01-23來源: 信息時報
  據新華社電 經過2個多月的調查,北京市律師協會對李某某案涉案律師及代理人做出了處分決定,將決定書寄送給相關律師。18日,被告人王某的辯護律師周翠麗在其微博上貼出處分決定書,自曝將受到公開譴責處分,同時提出公開申辯。
  21日下午,北京市律協向記者確定了周翠麗所發《處分決定書》的真實性,但鑒於被處理律師有30個工作日申請複查期限,處理結果暫不公開,也不便接受採訪。那麼,涉案律師是否存在不當披露案情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庭紀律及面對公眾情緒失控?是否存在故意誤導公眾的行為?記者對三大焦點問題展開調查。
  焦點1:
  是否存在不當披露案情的行為?
  記者看到,周翠麗律師將北京市律協京律紀處(2014)第2號《處分決定書》4頁全文拍照掛在微博上。文件顯示,調查人是北京市律師協會執業紀律與執業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京市律協紀處委)。2013年12月2日正式立案調查。經過周翠麗律師及其律所申辯,並召開聽證會,審查終結做出處分。因周翠麗在庭前上網披露案情、在庭上情緒激動等,決定給予周翠麗公開譴責的行業紀律處分,並建議司法行政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北京市律協紀處委認為,不公開審理案件的原則,應當是不得向出庭人員以外的人員公開庭審情況,僅宣判活動公開進行。周翠麗律師作為辯護人,將庭審情況以微博、博客和向媒體披露的方式公之於眾,無異於向所有不能旁聽的人員公佈庭審情況,屬於不當披露案情的行為。
  周翠麗在微博中回應稱:“我九月還是打抱不平的網民,十月才是承辦律師,我承辦案件後沒有公開發佈任何信息,直到二審宣判後委托終止。”
  北京市律協紀處委指出,周翠麗律師公開發佈的有關婦科檢查材料,既泄露了當事人隱私,也屬於不當披露案情。周翠麗律師公開發佈的鑒定結論、監控視頻、警方照片等,均屬於案件證據的範圍。周翠麗律師將案件證據公開發佈,並且對案件證據、其他辯護人的意見進行分析、評價等行為,構成了“泄露當事人個人隱私”的違規行為,違反了《刑事訴訟法》不公開審理的訴訟制度。
  焦點2:
  是否違反法庭紀律及情緒失控?
  北京市律協紀處委認為,周翠麗在法庭宣判後的法庭教育階段情緒激動,拒不接受審判長的規勸,被依法強行帶出法庭。周翠麗律師離開法院後,主動向聚集在法院外的人員介紹庭審情況,發表意見感受,出示該案證據材料,表達對法院審理工作的不滿。
  因此律協認定,周翠麗律師在庭審過程中違反法庭紀律及在庭外面對公眾情緒失控等行為,完全有悖於律師的專業素養,構成了《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中規定的“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應當給予相應的行業紀律處分。
  周翠麗則回應稱,“在宣判時,我依法得到批准發言,在發言中被審判長粗暴打斷並被逐出法庭卻美名其曰‘請出法庭’,是法庭違法粗暴剝奪辯護人的發言權。”而且在庭外面對的是媒體而非公眾,因此不存在面對公眾情緒失控。她希望律協能夠出示相關證據。
  據瞭解,當時庭審已經進入法庭教育階段,這是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動作,要求法官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心理和法制教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之規定:“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維護法庭秩序,不得喧嘩、吵鬧;發言、陳述和辯論,須經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許可。”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焦點3:
  是否存在故意誤導公眾的行為?
  處分決定書中還指出,周翠麗律師在新浪微博發佈了內容為“王某自稱受刑訊逼供”的微博,並附有王某自書的所謂“會見筆錄”截圖,其中有王某稱受到偵查機關刑訊逼供的內容。
  周翠麗回應稱:“我沒有在審理期間公開發佈筆錄,向有關部門反映刑訊逼供沒有回覆,在宣判後,我才向公眾公開冤情。”
  對此,北京市律協紀處委認為,該筆錄出於案件信息內容,周翠麗本應通過正當渠道向司法機關反映,但其在不公開審理期間公開發佈該筆錄,對公眾造成了誤導。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副院長王進喜指出,在博客、微博、微信已經成為傳統媒體重要取代者的自媒體時代,“慎言勝於雄辯”,對於律師職業來講尤其如此,其行為必須要遵守規則。
    (原標題:被告律師公佈受害人婦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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